發表日期:2024/6/26 11:41:08來源: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瀏覽次數:89 標簽: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工〔2024〕202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和企業: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的通知》(建質〔2024〕27號)、《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22〕136號)規定,為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確保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保障和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規定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籌措有章、支出有據、管理有序、監督有效”的原則嚴格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確保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提取、支出有據,真正保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
二、加強招投標環節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費率標準足額計取,不得下浮。對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應一并計入。
(二)投標人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對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單獨列支,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費率標準。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低于規定費率標準取費,評標時否決投標。招標人可在中標通知書中單獨列明中標價所含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單列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項目清單的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改正。
三、加強建筑施工環節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按中標通知書內容單獨注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并明確支付方案。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范圍要嚴格遵照《企業安全文明施工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方案應符合以下規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將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50%,剩余50%應在工程開工滿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應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50%,開工滿一年前,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30%,開工滿二年前將剩余費用全部支付到位。
(三)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在施工過程中應確保專項費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標準。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部門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四)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
四、進一步加大對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