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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表日期:2024/11/21 10:36:59來源: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瀏覽次數:7 標簽: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加快推進房屋市政領域工程項目建設,規范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理,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合并辦理的通知》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一)下列建筑工程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我省施工許可限額有關規定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除外):

1.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2.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指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環境衛生、照明、綠化、廣場、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3.單獨立項的其他行業專業建設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業工程;

2.整體立項的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電力其他專業建筑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實施施工許可制度的工程

4.依法核定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

5.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

6.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7.既有住宅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8.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

滿足條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可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具體實施要求如下:

(一)建設單位可根據施工進展需要,按照基坑圍護、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四個階段分別或組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可以按階段順序組合申請施工許可,不允許跳躍階段申請。分階段首次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通過申請施工內容變更方式申請余下階段施工許可。

(三)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樁基工程和主體建筑由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實施。個階段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須保持一致。

(四)建設單位申請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階段施工許可時,需提交與階段內容相對應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五)重點項目施行“綠色通道”。勘察、設計質量較高、信譽較好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攬的省、市(州)、開發區列入重點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建立施工圖審查“綠色通道”,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做出相關承諾,經市(州)、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受理審查的同時出具“形式審查通知單”,用于先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六)建設單位申報施工許可前,需在圖審系統完成施工圖審查(登記),對施工圖審查項目,憑出具的“合格書”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對免予事前審查項目,憑“登記表”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

(七)階段申領的施工許可應同時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著重加強分階段施工許可項目批后監管

三、嚴格依法依規審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有效文件為:依法履約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屬證書等。鄉(鎮)建筑工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為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并提供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合同或者協議。所有建設項目使用建設用地的均需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相關法律政策明確可以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對于充電樁等按照設備管理的相關配套服務設施,以及老舊小區用地范圍內的管線等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無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既有住宅小區內利用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按照設備管理,無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自然資源部門政策調整則以新政策規定為準。

(四)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在發放施工許可前,需提交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并出具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

(五)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管。宗教活動場所改建、擴建、重建、新建,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六)加強對涉及地下管線的工程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地下管線的,應提供地下管線分布圖、專項保護方案及應急預案,未提供的,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對既有房屋進行的簡單裝飾裝修工程,如墻面粉刷、門窗更換、水、電、暖線路改造等,可由項目屬地市(州)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性質,出臺施工許可辦理簡化條件的相關措施。

(八)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原施工許可證應由發證機關在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備注欄內標注因何故于何時終止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于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原施工單位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已完成的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標注終止信息的施工許可證可作為施工單位的非在建項目證明。

(九)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單位工程信息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變更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等信息,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提交變更申請,由發證機關審核后重新核發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單位工程取消不再建設的,發證機關應在備注欄中標注何時何因何單位工程不再進行建設。

(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辦理中止施工及恢復施工相關手續。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滿一年的,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應對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及建筑施工場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核驗,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要求相關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原有人員;原有人員不能到位的,相關單位應按不低于原合同約定條件配備人員并經建設單位同意。經核驗,符合施工許可證初始核發條件滿足恢復施工要求的,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在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備注欄內標注因何故中止施工,于何時核驗,何時允許恢復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應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人員變更手續。不符合施工許可證初始核發條件的,應在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備注欄內標注因何故于何時終止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十一)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人員發生變更的,相關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基本的變更程序,同時建設單位應于5日之內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核發變更后的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人員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494)要求變更。未完成網上變更程序的,視為項目負責人未完成變更流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項目負責人不允許變更。

(十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即擅自施工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后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于未完工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補辦施工許可證的,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所列明的條件。其中第四項“已經確定施工企業”,要求對于未完成部分達到必須招標條件的,需依法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施工企業;第六項“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已完成的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一)除保密工程項目外,房屋建筑及市政類工程項目均應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不得將工傷保險、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作為辦理條件。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嚴肅查處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大施工許可信息公開力度,將許可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者有關網站予以公示。加強對施工許可核發、變更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審批條件,對人員離職轉注等情況,要及時督促相關參建單位、建設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完成變更流程。

(三)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監督檢查力度。省級及市(州)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力度,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否依法依規審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作為檢查內容,對發現的不符合條件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及時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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